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9时许,谢XX因其亲弟弟谢X的公司购买了两台新车,故在冷水江市XXX街道XXX小区27栋处违规燃放了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