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4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冯X(未到案)、冯XX(未到案)、冯X(未到案)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交警支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盗窃一台涉案九号电动车的锂电池电瓶,价值约2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2023年因为盗窃被涌泉派出所抓获,因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不执行;违法行为人邓**盗窃财物价值较大,情节严重,从重处罚;违法行为人邓**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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