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凌晨三时许,犯罪嫌疑人张频在舜源安置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65米铜材质电缆线,随后拨打电话呼叫违法行为人蒋**,随后违法行为人蒋**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重华桥下,将犯罪嫌疑人张频所盗窃的65米电缆线运送至违法行为人蒋**自己开的废品回收站内,将犯罪嫌疑人张频盗窃的65米电缆线剥开后共获得79斤铜线,随后以33元一斤的价格收购犯罪嫌疑人张频盗窃的铜线,共计2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