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何×辉酒后在攸县网岭镇网岭电厂保安亭因为讨薪与门口保安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保安詹×受伤,后网岭派出所民警段×昌带领辅警李×、李×林到现场处置,在将违法行为人何×辉带至派出所的过程中,在警车上何×辉用脚踢辅警李×,并用头部磕两名辅警肩膀及警车座椅,到达派出所值班室后何×辉又一脚踢到辅警李×林腹部,导致两名辅警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处警经过、支付记录仪视频截图、病历资料、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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