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新)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7时许,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公安部下发的线索核查时,民警来到攸县新市镇罗潭村东风组046号检查时,居民何×兰将放置在一楼杂屋里的一把气枪及配件交给公安民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