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高郴)决字[2025]第1447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袁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40分许,唐××驾驶湘D××××小型轿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入口时,因无法出示有效地机动车驾驶证而冲关上高速,后经系统查询唐×××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和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在检查该驾驶人时,驾驶人因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车辆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发生事故,下高速时冲关收费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