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1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资福*******,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姚×、张××、周××、陈×(在逃)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酒店3楼××××茶馆307号包厢,采取以单注最低50元的“斗牛”方式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唐××输6600元,违法行为人××赢3500元,违法行为人张××赢1300元,违法行为人周××输650元,违法行为人陈×赢2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材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