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凫*******,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双凫*******。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周**窜至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西路177号门口,将受害人蒋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二轮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135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价格认定书,受害人蒋强的询问笔录,周**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