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田)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现住安化县小淹镇敷溪*******。
  现查明:2025年4月初的一天和6月8日,胡X开和宋X东两次在安化县小淹镇XX社区宋X东家中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胡X开在吸食冰毒之后驾驶车辆。2025年6月27日,胡X开在安化县东坪镇被抓获归案。民警依法对其毛发提取并进行鉴定。2025年6月28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X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视频卡口记录、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胡X开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胡**的行为构成吸毒,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