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53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现住贵州省毕节地区赫*******。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违法行为人刘××(已处罚)在长沙市雨花区××××2栋3单元408房内,将金属罐体内的“笑气”灌入气球,然后用嘴对着气球的方式直接吸食“笑气”,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