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治三)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化学工业区第四管*******,现住化学工业区第四管*******。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1时许,陆××来到长沙市天心区美团(保利国际站)站点内应聘,因未被录用而对该站站长向××不满,随即用拳头将向××面部、头部打伤,后又将其抱摔在地。裕南街派出所民警处警至现场后,将陆××与向××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理,在派出所值班室内,陆××仍然要对向××继续实施殴打,被该所警务人员劝阻控制后,陆××又用胸部、左膝盖顶撞了在值班室路过的值班辅警谢××,扰乱了该所正常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陆××、向××、谢××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陆××的身份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