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大同桥*******,现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旷X窜至株洲市荷塘区XXXXXA座楼下,看到楼下停着的一辆黑色带尾箱的电动车前置储物格内放有一部苹果13pro手机,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四周无人,直接将该手机顺手牵羊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对案笔录、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旷*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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