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东江)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3时许、19时许,万X松在常德市武陵区XX街道使用其本人微信在“XXX村民代表联户网格群”内散布涉及暴力犯罪的谣言,该谣言在多个网络平台散播。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网络转载截图、微信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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