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中河*******,现住大祥区祭旗坡海涛*******。
  现查明:姜X、杨XX、莫XX、赵X、范XX五人在邵东赵X狗场与石X进行了斗狗,后石X在微信发了“邵东这群傻逼尽养些跑路狗”的朋友圈引起五人不满。2025年05月29日凌晨02时许姜X、杨XX、莫XX、赵X、范XX五人驾车携带甩棍一根,钢管一根前往邵阳。几人开车到邵阳市双清区阳光香榭里XX宠物店旁边找到违法行为人封XX,后双方互用拳头锤击对方,在动手过程中赵X到车上拿出了事先准备的甩棍,范XX拿出了事先准备的钢管对卿XX、张XX、石X、文XX等人进行殴打,违法人员封XX手持铁锹出来反击,铁锹被夺走后封XX与卿XX又被几人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被害人本身具有过错,且伤势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