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教)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1时许,涂XX在网上借贷款,非法出借自己的尾号6660的农商银行卡给对方走了4880的流水并取现4800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取现流水、受害人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涂**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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