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咸)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苏因在衡南县咸塘镇××农资店购买治葡萄的药水,并使用了××农资店送给其的两包除草药,刘×苏认为是××农资店没有向其讲清楚使用方法,其将药水及除草药掺混使用后导致两亩地的葡萄枯死,遂于2025年6月27日8时至19时在××农资店向刘×飞讨要说法索赔,经我局民警两次出警劝告刘**,刘×苏拒不离开现场而阻扰××农资店正常关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苏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