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不决字[2025]第0205号
违法行为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松木塘镇天*******,现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天*******。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4时20分左右,严×(二级残疾)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中路××店门口外步行道处,见一灰色商务车车内无人,将车辆主驾驶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在车内翻找财物,尚未盗窃到财物就被受害者发现并制止,严×到案后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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