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望)决字[2025]第081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1时许,向××与其女友周××在湘乡市望春门××局家属楼×栋×××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向××殴打周××,并将周××的苹果13ProMax手机摔烂。造成周××多处挫伤,手机损坏损失约二千多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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