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治)决字[2025]第1506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03年以来,汤XX、肖XX、汤XX等人以山岭租赁、资金入股等形式,在浏阳市金刚镇XX村合股经营一鞭炮生产加工厂。2023年7月,XX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以216万元价格将该厂收购,汤XX本人全程知晓收购情况并在资产收购合同上签名确认。2025年2月,汤XX知晓肖XX担任该厂厂长并怀疑其在该厂继续持有股份,遂认为之前将厂子转让给XX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时,肖XX从中搞鬼,将厂子变卖后又从中继续占股。汤XX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于2月11日、12日两次至厂内生产车间拉闸断电,扰乱厂子正常生产秩序,肖XX在制止其拉闸时,双方发生揪扭、推搡肢体冲突。后汤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汤XX的陈述与申辩;2、肖XX的陈述;3、李XX、肖X、肖XX、汤XX、汤X等人的证人证言;4、资产收购合同;5、现场视频资料;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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