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443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燕泉*******。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段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办事处xx居委xx大道xx号xx市场x栋x单元x室运用微信、QQ、支付宝、银行卡在手机APP(PG娱乐城)上充值积分(1元=1积分),并在APP内一款打飞机游戏中,以0.4-0.5积分每炮在游戏内打飞机,打爆飞机后会获得相应积分。之后将赢来的积分提现至自己的交通银行卡内。赌博的行为直至2025年6月27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段xx前往燕泉派出所自首后停止。其在赌博APP中,共充值了44197.83元,共提现了44817.00元,实际用在赌博APP的赌资为12244.12,从赌博APP上获利了619.17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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