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4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中山南街一*******。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凌晨,违法人员张x杰、陈x、谭x鹏在郴州市人民西路xxx酒吧负一楼停车场一辆白色大众CC车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询问,张x杰、陈x、谭x鹏如实陈述了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经提取张x杰、陈x、谭x鹏新鲜尿液通过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张x杰因2016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处罚。经认定,违法人员张x杰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报告、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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