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竹口*******,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朱XX未征得潘XX的同意下,擅自在微信群(长沙密室搭子1群、全国密室远征爱好者汇集地)内发送潘安XX的照片、视频,并编辑PDF文档(名为:07年长沙密室名媛黄赌毒?)在微信群内传播,该文档内有潘XX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称述和申辩、受害人称述、提取笔录、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朱**作案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