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治)不决字[2025]第0103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时许,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在对位于荷塘区的**酒店4楼、5楼的涉嫌卖淫场所进行查处时,发现张**在酒店附近的楼下形迹可疑,后将其带回办案场所进行调查,经查,无证据证实张**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情况、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因无违法事实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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