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健钦驾驶车牌号为湘NXXXXX的车辆伙同违法行为人石**和违法行为人龙军来到靖州县XXX环城路附近的一个路口,违法行为人王健钦、石**、龙军三人在王健钦的车上使用注射器注射了石**提供的毒品海洛因;2025年6月27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健钦驾驶车牌号为湘NXXXXX的车辆伙同违法行为人石**和违法行为人龙军来到靖州县XXX区附近的马路边,违法行为人王健钦、石**、龙军三人在王健钦的车上使用注射器注射了石**提供的毒品海洛因;2025年6月2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健钦驾驶车牌号为湘NXXXXX的车辆伙同违法行为人石**和违法行为人龙军来到靖州县XXX公墓大门口的一处空地,违法行为人王健钦、石**、龙军三人在王健钦的车上使用注射器注射了石**提供的毒品海洛因。石**的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呈吗啡阳性。石**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石**2022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石**的陈述与申辩、王健钦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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