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五*******。
现查明:1、2025年6月25日下午,违法嫌疑人王*窜至宁乡市城郊街道未来方舟红星美克龙商业楼顶盗窃招牌电源线若干,后进行变卖得480元,用于生活开支。
2、2025年6月26日下午,违法嫌疑人王*窜至宁乡市城郊街道未来方舟红星美克龙商业楼顶盗窃风机电源线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被剪断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经物价认定,王*盗窃的电缆线价值80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指认笔录,证据保全及清单,价格认定及告知,陈从军、王庆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王*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王*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王*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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