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白)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现住四川省宣汉县华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安**于2025年04月下旬,在飞机社交软件上与陌生人接触,在明知对方系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积极参与,提供出售自己名下电话卡(xxx涉及诈骗案资金156727.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安XX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安**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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