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0976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0时许,曾××到涟源市信访局接待室上访,因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口头答复不满,在信访接待室采取大声吵闹、摔办公座机、踢翻办公椅子等方式扰乱信访局的正常办公秩序。2025年3月13日,曾××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涟源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对曾**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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