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杨)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学内用手抓住××小学学生刘××的头发将刘××拉至6年级4班教室外的走廊并用手将刘××的脸部打了两巴掌,经诊断刘××多处挫伤。违法行为人罗×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