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59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长沙县星沙三区1*******。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为图财,违法人张x良在长沙县星沙六区xx栋楼下围墙边盗窃财物(三个铝合金窗户框架、一个铝合金纱窗),张x良将所盗得财物销赃至长沙县星沙二区xx栋废品店,并非法获利xxx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与申辩、3.到案经过、4.指认照片、5.监控视频截图、6.户籍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