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现住湖南省湘乡市金薮*******。
现查明:李×于2024年8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6月1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开福区×××,以螺刀插锁孔启动的方式将停放的一台价值1000余元的深蓝色电动车盗走并变卖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李*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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