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刑)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
现查明:曹x辉于2025年2月份的一天在永兴县xx路的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的马路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于2025年3月份的一天是在永兴县xx市场的公共厕所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于2025年4月2日在永兴县xx市场的住处旁边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于2025年4月6日在永兴县xx酒吧的卫生间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6月27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6月27日下午14时许,在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毛发检测室, 民警通过提取曹x辉的新鲜毛发使用毒品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曹x辉对毛发检测的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毛发检测报告;3.吸毒前科截图等证据资料证实等证据证实。
2020年4月28日曹**因吸毒被永兴县公安局城关中心派出所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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