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
现查明:1、2025年4月16日,违法行为人易××在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一废弃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2、2025年4月25日,违法行为人易××在岳阳市汨罗市×××路自己经营的××××店隔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3、2025年6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易××伙同易×在岳阳市汨罗市××路自己经营的××××店隔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4、违法行为人易××伙同夏×、易×在两人湘乡市经营的××××店隔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后易××驾驶其朋友的车牌为湘A的黑色特斯拉轿车经湘乡市上高速行驶至怀化市洪江市。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和事实情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易××吸食毒品的情况;3、 违法行为人易××陈述,证实了其吸食毒品的行为;4、证人证言,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吸食毒品的情况;5、到案经过,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易××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易××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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