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谷)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培丰镇洪源村景丰*******,现住培丰镇洪源村景丰*******。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1时许,陈**从福建省永定县来到邵阳县谷洲镇在纸飞机软件账户名为“VV”的引领下以30000元的价格从“VV”、付玉仙等人手中购买了4681张电话卡。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