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塘)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在202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黄×在廖×波的招呼下坐上廖×波驾驶的白色现代车内,后廖×波从车内拿出一个“水葫芦”(吸食毒品的工具),并拿出冰毒与麻古进行烫吸,后黄×与廖×波用“水葫芦”对冰毒进行吸食。经毛发检测结果显示黄*冰毒呈阳性,黄×对其在2025年5月下旬晚上在便江街道晶讯大道处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毛发检测结果,3.毛发检测照片,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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