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丁)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因之前与徐××之间的买卖纠纷心存不满,趁徐××在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停车吃饭时,对徐××的宝马牌X1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和右后视镜两处部位使用自带的羊角锤敲击,导致以上部位玻璃裂开受损。李×在实施完违法行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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