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治)决字[2025]第0709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株洲市天元区××× KTV(营业执照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文化娱乐中心)的员工楚×为了帮谢××隐瞒进出××× KTV行踪的目的,于2025年5月25日15时和2025年6月4日下午14两次将××× KTV店内的监控视频进行了删除格式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