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艾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民丰县尼雅乡*******,现住湘潭市岳塘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艾克***从岳塘区XX打完球准备回到霞光村XX宿舍,在回家的途中经过金桂名城小区,因自己租住的宿舍即将到期,和房东联系了XX的房子租住,于是准备到湘潭市岳塘区XX查看以前租住的地方的环境。在经过该小区XX楼下时,艾克***看到停车棚中一台蓝色电动车亮着灯,没有拔钥匙,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这辆电动车骑走,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到XXX门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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