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和盛乡和盛村4组,现住和盛乡和盛村4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任**在衡阳县西渡镇新疆团结烤羊肉店吃夜宵时因质疑店内羊肉卖得太贵,当街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对该店维族老板娘进行长达十分钟左右的辱骂,言语侮辱了维族人民。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