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59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路口*******,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路口*******。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3时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罗x在长沙县黄花镇人民东路xx地铁站1号口,采用搭接点火开关线路的方式盗窃停放在该地点一台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