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蚣)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现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
现查明:2023年10月12日21时许,在永州市零陵区一路边烧烤摊上,李*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9237465979)借给一个刚在火车上认识不久的朋友打电话,导致河南籍女子鲍耐红被诈骗的1392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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