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城)决字[2025]第013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猴场*******。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3时许,陈某某乘坐龙某某摩的的过程中,使用1张面额为100元钱的假人民币向龙某某支付摩托车费用,龙某某收取假币后找零了95元钱人民币给陈某某,导致龙某某损失95元钱人民币,同天上午陈某某还在张某某的西瓜摊位上使用了2张面额为100元钱的假人民币,造成张某某192元钱损失,又在杨某某的菜摊上使用了1张面额为100元钱的假人民币,造成杨某某95元钱损失。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指认笔录;4、辨认笔录;5、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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