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52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X琳曾因盗窃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徐X琳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XX天地4栋21楼,见该层楼货运电梯口放置一台槟榔自助售卖机,趁人不备之时盗窃该售卖机内6包槟榔,总价值300元,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X琳的陈述;受害人刘X敏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员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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