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
  现查明:武X付因对XX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接电话而心生不满,于2025年06月27日07时21分,身着一件红色马甲状衣,手持一个喊话器来到XX县人民法院大门口。状衣上印有“强烈要求法院退回挪用我九年的血汗执行款15万元!多次向法院讨要 法院拖延扯皮 不予解决 肯请青天大人为民解决”的白色字样、喊话器在循环播放武X付自行录制的状衣上内容。随后,法院多名工作人员上前对武X付多次进行劝阻,但武X付拒绝离开,造成过往群众进行围观。同日08时14分,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要求武X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武X付不但不肯离开现场,还躺在地上耍泼。民警强制将武**带离现场。武**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溆浦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武X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状衣和喊话器、法院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