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治)决字[2025]第0710号
被处罚人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株洲市天元区××× KTV的员工楚×为了帮谢××隐瞒进出××× KTV行踪的目的,于2025年5月25日15时和2025年6月4日下午14两次将××× KTV店内的监控视频进行了删除格式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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