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52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周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途径长沙市湘府中路XX渔具店前时,发现受害人谭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灰色绿源牌电动车钥匙未拔,罗XX遂临时起意,将该电动车盗走用于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有:违法行为人罗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谭XX的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作案视频截图;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