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金)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蒋××的好友谢×承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蒋**的黄金首饰,但必须要拿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给其收钱。蒋××明知谢×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在利益的驱动下,仍将自己名下的621539220001103××××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出借给谢×转移资金,其中8900元涉诈资金,且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立案侦查。蒋××非法获利13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蒋××的陈述和申辩、开户资料、转账记录、受害人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万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