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大祥区九井湾街道*******。
  现查明:2025年06日27日13时许,赵××与其丈夫陈××因女儿邱××在双清区××学校内与同学纠纷一事,在××学校走廊与邓××发生纠纷,赵××与邓××产生肢体冲突,陈××殴打了在场的××学校工作人员李×与肖×,后赵××在大厅与邓××沟通时邓××用手打了赵××的手一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