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韭)决字[2025]第093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杨家*******,现住湖北省公安县杨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至06月14日,违法行为人周X多次在本市芙蓉区远大路、火车站、八一路、五一路周边路段及各路段旁宾馆、酒店门前,以抛撒方式派发印制有招嫖内容的小卡片,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5年06月27日,周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案发时段的天网视频及截图;周X六个月内曾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违法行为人周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周*具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