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路东*******,现住永州市零陵区路东*******。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罗X、李XX多次在冷水滩区伍家巷罗X租住的家中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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