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新园)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4时17分许,违法行为人杨**在经过怀化市鹤城区河西XXX大道XXX号XXX批发店时,发现店内的桌子上有一台手机正在充电,且店铺老板在店内睡觉,杨**乘店铺老板在睡觉的时候,走入店内用手将手机充电器拔掉,将手机装在裤子口袋里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17日,杨**因盗窃的行为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杨**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